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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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ning

经常上热搜的张兰,带货直播和家长里短大家都看过不少了吧,但她在海外设立的家族信托,是不是第一次听?👀

2014年6月3日,张兰在库克岛设立了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该信托的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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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在2010年登记结婚,家族信托在2014年设立,但信托受益人并不包括汪小菲的配偶哦🙊)

图片您可能要问:信托不是保密的吗?目前能通过公开途径查到的都是上市公司顶层的家族信托,张兰的家族信托是哪里曝光的?

答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公开判决书。

(👉判决书全文指路🔗 https://www.elitigation.sg/gd/gd/2022_SGHC_2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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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张兰的家族信托会出现在一份法院判决书里?张兰的家族信托牵扯到了什么麻烦?且听我们细细道来:

背景信息

若要对整件事追根溯源,那还得从俏江南上市失败后、CVC于2014年收购俏江南开始讲起。几年后,这场收购被媒体形容为“CVC血洗俏江南”,其中各种曲折细节已有大量媒体报道,本文不再赘述。

(👉吃瓜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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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需要关注这场收购纷争的结局(或许还算不上“大结局”):CVC对张兰提起了仲裁,而仲裁庭在2019年4月28日作出了有利CVC的裁决。

换言之:张兰得给CVC付钱。总额高达1.42亿美金!

关于这个仲裁案,稍微啰嗦补两点说明:

第一,与法院判决不同,仲裁程序和结果通常是不公开的。但意外的是,我们竟然在网上找到了裁决书(点这里可以看到)。此外,我们还看到张兰在仲裁失利后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是仍以失败告终。(详情指路)

第二,这个仲裁案的申请人是CVC为了收购俏江南成立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张兰及其成立/有关联的公司;本文为行文及阅读方便,暂以真正的资方“CVC”指代申请人/原告方,以“张兰”统一指代被申请人/被告方;为行文及阅读便利牺牲少许准确度,特此说明,还请见谅。
之所以说拿到一份有利的仲裁裁决还称不上“大结局”,是因为光有裁决还不够,最终执行到位才叫落袋为安。

这不,CVC先是拿着这份裁决,到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并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支持([2020] HKCFI 622 & [2020] HKCFI 1969);后来又跑到新加坡,瞄准张兰家族信托架构里的两个银行账户,要求法院任命接管人(appointment of receiver),接管这两个银行账户,而目的嘛自然是为了未来方便执行资产。

新加坡法院审理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并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了判决,正是在这份判决书中,张兰的家族信托被曝光于众。

申请任命接管人

这就到了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张兰放进信托的钱,能抗得住债权人的挑战吗?

咱们先来捋一捋时间线(稍微有点儿长,建议重点瞄准设立信托的时间点,然后看张兰在该时间点前后是如何处置SETL公司账户中的资产的):

·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CVC为收购俏江南成立的甜蜜生活美食集团,陆续向张兰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股权收购款;

· 2014年1月2日,张兰成立了BVI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张兰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和董事,该公司随后在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分别开立了银行账户(下分别称“瑞信账户”、“德意志账户”,统称“两个银行账户”);

·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张兰把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产陆续转到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

·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张兰把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里的部分资产转到了SETL名下的德意志账户中;

· 2014年6月3日,张兰设立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将其个人持有的SETL公司的全部股份转给了AsiaTrust Limited(即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家在库克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

·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被证实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btw,CVC已经拿着仲裁裁决到美国申请承认并执行这套房子,并在2023/03/03拿到法院判决了);

·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 2015年3月,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前,CVC眼疾手快地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至今;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 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冻结令的两天后,张兰向德意志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SETL公司账户里的三千多万美金转出。

针对信托架构内SETL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CVC方主张:张兰才是这两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所以法院应指定一个接管人接管这俩账户,好让裁决最终得以执行。哪怕退一步,如果法院认为张兰并非实际所有人,她也对这笔钱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指定一个接管人来接手这俩银行账户。

张兰方则辩称:我把钱转入SETL、并把SETL股权转给信托公司之目的,都是为了给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设立一个家族信托;我不是这些账户的实际所有人,我也对这些资产没有控制权力;银行账户是SETL的、是在信托里的,不应当因为我的个人债务任命接管人接手这俩账户。

双方的交锋还蛮有意思,但细节和程序事项在此不作展开,感兴趣的各位可以自行阅读判决书,我们还是直奔结果:法院怎么看?以及更重要的,我们能从中获得什么经验和启示?

新加坡法院判决

在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判决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两个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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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张兰是两个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并认为其将个人资产转入SETL的目的是为了避债,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张兰一直对账户的处置全权话事,而SETL从无异议、无言默许

法官指出,在账户被冻结之前,张兰一直在为一己之利处置账户资产。虽然张兰主张资金是SETL的、不是她自己的,但如果这是真的,为什么SETL从未对这种任意处置自己资产的行为提出异议?这说明张兰从来都认为SETL账户的资产是她自己的个人资产,从来没真正想过把资产给到SETL、给到信托。

2、张兰指示转账的节点在冻结与冻结之间,避债意图明显

法官指出,在香港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前,张兰匆匆忙忙要求将SETL名下的资产转出,说明其内心认为SETL的资产就是她自己的资产,所以要赶紧转走保护起来,避免被债权人追索。

3、代理律师书面确认:张兰才是实际控制人

如果说上面都是在“推测”张兰的意图,那么代理张兰的律师则在给银行的邮件里直接地坦白了张兰女士的真实想法:SETL账户里的钱,就是张兰的钱。

综上,法官认为,虽然资金放在SETL的公司账户里,但张兰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也因此,应当支持债权人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经验和启示

不得不说,兰姐设立的这个信托确实太不像信托了:虽然受益人是汪小菲和其子孙后代,但兰姐却频频将资产挪作己用,甚至直接指示律师(至少律师声称是“we are instructed”)发函告知银行:这个公司账户里的钱,就是我的钱!

可以说,兰姐“无意放弃控制权、无意设立信托”的意图已经明显得不能再明显。最后法院同意指定接管人接手银行账户,也并不意外。

张兰这个案子并不代表“信托不灵了”,而是在提醒我们:想要信托“灵”,前提是设立一个真正有效的信托,这就要求:

1、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

“真实、确定的设立信托的意愿”是有效设立信托的三要件之一。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不仅要明确体现在信托文件里,更要真正落实在信托设立后的日常管理中。如委托人无视信托契约、仍然像调度使用自己的资产一样,任意调度使用信托内的资产,那么就可能像兰姐一样,被认为从来没想过真正交出资产所有权设立信托,从而让信托失去它应有的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功能。

2、少留权则多保护

Less is more,是我们每每谈及信托架构中如何在权力保留和资产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时提出的一个原则。纵然现时很多司法辖区允许委托人自行保留或者赋予保护人极大的管理控制权力,但如果想要一个能有效实现资产保护功能的信托,那么留权这件事还是务必不要贪多。

3、注意沟通措辞

在判决书里我们能看到,案件双方几乎是拿着放大镜对着每一份文件在极限抠字眼:银行开户KYC表格、FATCA申报表格、信托账单、邮件、契约……从中寻找能支持己方立场的蛛丝马迹。一些不以为意漫不经心填写的“格式文件”,最后却有可能拿来作为判断“真心”的依据。而张兰代理律师在邮件中使用的“maintain”一词,更是变成对兰姐一方的致命一击。

真实、完整、准确的表达并非易事,尤其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在面对法律事项时,有可能会因为措辞不当而“言不由衷”。因此,建议每位客户在与您的律师、银行、信托公司沟通的时候,请一定审慎措辞,特别是在发出正式书面文件之前,不妨让您的专家顾问帮忙审阅把关。

再说说张兰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的事儿

下文来自 InlawweTrust https://mp.weixin.qq.com/s/HuAZcpWcDJbOorDZZajT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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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信知也学社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一文刷屏。

这个文章正确地指出:专业地、精心设计的信托就不会被击穿。

(1)不当地保留控制权的信托才会被击穿。

(2)涉及家族信托管理的各方(包括受托人、律师、顾问、保护人等)应谨慎行事,不要做违反信托本质的事,不要说违反信托本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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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一文的总结,信托设立之后的半年之后7个月内,张女士做了如下几个动作: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被证实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btw,CVC已经拿着仲裁裁决到美国申请承认并执行这套房子,并在2023/03/03拿到法院判决了;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即使信托有效,张女士已经取得的上述财产已经成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并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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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信托都会被击破,只有委托人为自己保留剩余索取权的信托才会被挑战其效力。

之前我们探讨过香港地区的一个案例,和张兰女士的案子如出一辙。

1995年7月,香港的P先生以其持有的AL集团股权等财产在泽西岛(Jersey)设立了家族信托(裁量信托),财产委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之一为P先生本人,受托人为H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2009年P先生和其妻子J女士离婚,J女士要求平分信托财产对应的价值。

该案历经初审和上诉审,香港终审法院于2014年7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指出,从P先生的信托文件可以确定,该裁量信托实际上可以被视为P先生处分AL集团股权的遗嘱。在该案中,委托人就像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改变遗嘱一样修改信托意愿书,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所有意见都会遵照执行。法院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

(1)P先生自己成为该信托的保护人,因此享有包括更换受托人的权利,他对受托人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2)P先生自己成为该信托受益人之一;

(3)受托人虽然是AL集团一定比例股权的持有人,但AL集团的实际经营权则仍由P先生本人控制;(4)P先生声称其子女K应当拥有1/3的信托权益,但由于本信托属于裁量信托,K在该信托中也是一个可以被P先生任意决定的对象,能否从该信托中获得收益不具确定性;

(5)如果该信托决定把整个或部分信托利益仅分配给其中一个受益人,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据此香港终审法院得出结论:在P先生要求下,受托人极有可能将信托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入都支付给P先生本人,因此该信托的资产仍然属于P先生直接可用的财务资源,该信托财产并不具有独立性,反而整个信托财产及受托人都完全受到委托人P先生个人意志的控制,该信托中的受托人除了担任信托财产即AL集团相应股权的名义登记人之外,其他包括AL集团的投票权及经营权、AL集团的股息分配权、信托收益的分配权等所有的权利均由P先生所操控。故该信托不成立,信托财产应当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依法分配。

个人认为,此案中委托人设置了一个裁量信托,这并无问题;他也同时保留分配信托利益的指示权,相当于委托人享有分配信托利益的裁量权——如果仅仅是委托人有自由分配信托利益给受益人的裁量权,这似乎亦无问题。但是本案中,委托人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且理论上他可以取得该信托的全部受益权,即,委托人自身成为信托的剩余索取权人,这和可撤回信托之间几乎没有差别。该信托财产不能产生独立于委托人的效力,信托本身的效力被否认。

有趣的是,P先生的案例终审于2014年,张兰女士的家族信托设立于2014年,张女士和她的专业团队似乎没有从之前的案例中吸取教训。

朋友圈有朋友提出两个问题。摘录在这里,供大家讨论:

----吕大律师:她的律师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信托公司(为SETL公司的股东)管理的SETL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法院认为张兰是存款的实际权利人,冻结了存款。

· 2015年3月,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前,CVC眼疾手快地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至今;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即使是张兰指示的,也要告诉客户风险,客户愿意风险自担,那就没办法了。

请教赵老师,律师的邮件如未经张兰同意确认,张兰可否以代理人违反了信义义务为由,向律所索赔?

----郑大律师:AsiaTrust 信托公司(无论是否有信托文件约定)授权张兰为信托财产(两账户)的唯一签字人,是否属于违反受托人的管理职责,是否应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有)承担责任?


从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浅谈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有效性

下文来自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JqYdlTVJf0zKnc8d5EXVRA

背景

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张兰(俏江南创始人)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张兰之子汪小菲及其后代)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同时,新加坡高等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确了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甜蜜生活公司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述判决,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被认定为张兰个人财产,张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该等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该家族信托未能真正发挥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新加坡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法院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系基于以下理由:
1、该家族信托设立后,张兰仍可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事宜;
2、在甜蜜生活公司获得有关法院作出的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后,张兰急于转移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
3、张兰曾通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有关财产冻结令。
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该等资金作为张兰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张兰所负债务。鉴于此,法院同意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以便后续执行该等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家族信托效力判断依据

纵观法院该判决书的论述过程,我们认为,家族信托是否会被法院击穿的核心在于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实际权利人是否为委托人,而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是对家族信托效力的判断。
对于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即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现偿债不能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反之,如果家族信托存在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等情形,自然也不应当存在相应的信托财产,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财产本质上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该等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因而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启示

1、设立阶段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1],要保障家族信托无效力瑕疵、发挥其资产隔离功能,至少需满足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不损害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等条件。基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为保障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有效性,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1)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2)委托人应以其自有、合法财产设立信托;
(3)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且符合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不应赋予委托人任意支配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权利;
(4)如委托人确有计划设立家族信托的,建议及早设立,防止委托人在出现偿债风险后设立的家族信托被有关债权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同时,对受托人而言,受托人应当在家族信托设立前对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拟投入家族信托的财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委托人拟投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是否存在通过家族信托逃避债务等情况),以防止家族信托的效力风险以及未来委托人、受益人或监管机构追究受托人未勤勉履责的法律风险。

2、设立后运作阶段

家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应当仅能根据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委托人超出信托文件约定的有关指令,受托人应当拒绝执行,以确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鉴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通常不包括委托人自身,因此,家族信托设立后,如果其信托财产用于清偿委托人债务或增加委托人自身财产等仅与委托人相关的用途,则很有可能导致该家族信托未来被认定为存在效力瑕疵、其项下财产实质为委托人个人财产,进而导致家族信托项下财产存在被委托人债权人追偿的风险,我们建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并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建议

为避免家族信托被击穿,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当重点关注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合法性、委托人权限边界等事宜,确保家族信托设立以及信托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并在家族信托后续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同时,我们建议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以及向受托人发出有关指令前就相关事宜征求专业律师意见,确保家族信托设立及后续运作等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使家族信托在合法的前提下完整地实现其财富管理、风险隔离等核心目的及功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最后修改:2023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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